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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廣州日報訊(記者李大林)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前日公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鮮活易腐、定做等四類商品除外。
《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辦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此外,《辦法》特別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下列商品不得退換
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