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南京,陽光普照,下午兩點,當華芳紡織和張家港華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華天公司)雙方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江蘇省高院)進行法院詢問聽證之時,卻是火藥味十足。
在江蘇省高院,記者發現,華天公司方面不僅董事長肖兆亞參與了此次法院詢問聽證,華天公司還同時有兩位委托代理律師參與了法院詢問聽證。華芳紡織方面則僅有一位委托代理人律師黃永芳出席。
華天公司董事長肖兆亞向記者表示,華天公司此次拿出的證據就是華芳紡織立案時提交給法院的借款協議與此后提交的借款協議日期不同。
據華天公司委托代理人稱,華芳紡織立案時上交的兩份借款協議在被質疑有假后,便被棄之不用。此后,華芳紡織又拿出兩份內容相同而日期不同的協議。他認為,華芳紡織所謂的借款協議均是偽造的。
對于出現不同的借款協議,華芳紡織委托代理人黃永芳律師解釋稱,前后兩個借款協議時間不同,是兩個協議當事人處于兩地的關系,公司不存在造假行為。
借款協議疑遭更改
資料顯示,2009年11月26日,華芳紡織董事會審議通過同意下屬控股子公司力天公司和肖兆亞共同出資成立華天電解液公司(現更名,簡稱華天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70%和30%。此后,由于力天公司將華天公司的股份轉給華芳紡織,自此,華芳紡織成為華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據華芳紡織公告顯示,從2010年7月份開始,華天公司為生產經營需要向華芳紡織借款。2010年10月12日和2011年3月12日,華芳紡織與華天公司簽訂兩份《借款協議》,截至2011年7月31日,華天公司實際向華芳紡織借款本息余額約為1725萬元。此后,雙方于2011年8月16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華芳紡織持有華天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肖兆亞。
然而,2011年10月18日,華芳紡織就華天公司“拒絕歸還所剩借款本息并要求退還400萬元保證金及解除股權質押協議”向張家港法院進行起訴。
據了解,華芳紡織起訴華天公司時向張家港法院提交的兩份證據分別是2010年10月12日的1200萬元《借款協議》復印件和2011年3月12日的800萬元《借款協議》復印件。對此,華芳紡織董事會還曾發布訴訟公告,并在公告中確認了上述兩份借款協議。
但是,華天公司及肖兆亞發現華芳紡織出示的借款協議有問題。華天公司方面律師向記者表示,華芳紡織在2010年10月12日的借款協議中稱,“現行農業銀行基準利率為5.81%,再加上4.19%結算,借款年利率為10%”。但我們查閱農業銀行貸款利率表時發現5.81%的農業銀行基準利率開始實行時間是自2010年12月26日,而在2010年10月12日期間,農業銀行基準利率并非5.81%,而是5.31%。同樣,記者在2011年3月12日800萬元的借款協議上也看到了借款年利率為10%的字樣。
據了解,華天公司在一審中對上述農業銀行基準利率與借款協議簽署時間對不上為由,向華芳紡織提出質疑。
據上述律師介紹,華天公司及肖兆亞用《農業銀行貸款利率》這一證據向一審法庭證明前述兩份證據“借款協議”不真實,是華芳紡織偽造的。此后,華芳紡織仍然在一審法院第一次庭審和第二次庭審時當庭申述稱,“前述2010年10月12日的1200萬元《借款協議》和2011年3月12日的800萬元《借款協議》是真實的,均有原件”。
申請書記載,在一審法院第二次庭審后的當天下午(2012年3月7日下午),華芳紡織在主審劉明剛法官的辦公室突然提出,無法提供前述2010年10月12日1200萬元《借款協議》和2011年3月12日800萬元《借款協議》的原件,且當場又向劉明剛法官提供了2011年1月12日的1200萬元的借款協議和2011年1月12日的1200萬元的借款協議(有公司印章)及2011年3月31日的800萬元的借款協議,并主張以新提交法庭的這三份借款協議為準。
華天公司方面認為,華芳紡織后來提交的2011年1月12日和2011年3月31日的兩個借款協議有可能是為了彌補簽訂時間與農業銀行基準利率對不上而對時間進行了修改。
對于華天公司出示的五份借款協議,華芳紡織委托代理人黃永芳律師承認其真實性,但她同時表示公司不存在造假。黃永芳律師解釋稱,“兩個借款協議時間不同,是兩個協議當事人處于兩地的關系”。
對此,華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并不認同,其向記者表示,同一份借款協議不可能出現時間不同的情況,華芳紡織的解釋不合理。
華天公司方面認為,這五份借款協議都是華芳紡織利用其實際控制華天公司的強勢地位以及在其已將股權轉讓后,還擅自強行霸占華天公司印章之際,自導自演而偽造的。
借款協議存疑
據了解,華芳紡織表示借款事實存在,提供的證據就是《借款協議》。同時,華芳紡織還表示,肖兆亞在其與華芳股份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中也承認了《借款協議》,其還強調了上海上會會計事務所上會師報字(2011)第0213號《審計報告》也確認了該借款。
但肖兆亞卻表示對華天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并不了解。肖兆亞認為自己是在受到了蒙蔽的情況下簽署了《補充協議》。他表示,“2011年9月3日,我收到華芳紡織移交的華天公司的部分賬冊后,發現華芳紡織單方委托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上會所)做的《審計報告》內容竟然是虛假的”。
對此,華芳紡織委托代理人黃永芳表示,華天公司在借款協議簽訂后有還款行為,這表示華天公司認可了借款協議。
據了解,華芳紡織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華芳紡織股份借款明細表》。從借款明細表可見,華天公司從2010年7月份開始就向華芳紡織借錢。
不過,華天公司發現,在《華芳紡織股份借款明細表》中,“現金借款”對應的華天公司財務憑證中的欄目系《現金往來》而非“現金借款”。“往來款包含很多種,這并不能證明是公司借款。”華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說。
雖然華天公司對往來款持有異議,但華芳紡織委托代理人黃永芳卻表示,“往來款是會計人員記賬的術語,應由財務人員來看”。同時,黃永芳表示,有收款收據為證,應按財務憑證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華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質疑,華芳紡織先后遞交的兩份《華芳紡織股份借款明細表》中記載的部分借款明細在時間和金額上出現多處不同,但總金額卻不變。
華天公司財務獨立存疑
事實上,華芳紡織與華天公司雙方除了對于上述借款和還款產生不同意見外,雙方還將爭論的焦點集中在,發生借款與還款期間,華天公司的財務大權到底掌控在誰的手中。
華天公司向法官遞交證據時表示,上述借款與還款發生期間,華天公司的財務大權一直被華芳紡織掌控著。但華芳紡織委托代理人黃永芳卻表示,上述借款與還款發生期間,華天公司的財務大權是被肖兆亞掌控著。
雙方各執一詞,皆不承認在此期間掌控財務大權,而且都有各自的證據。
按照華芳紡織委托代理人黃永芳的說法,自肖兆亞于2011年8月16日簽訂華天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后,肖兆亞便成為華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此,肖兆亞就已經掌控了華天公司的財務大權。
但華天公司和肖兆亞并不認同黃永芳的說法。華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肖兆亞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華芳紡織并未馬上移交華天公司的財務專用章給肖兆亞,直到2011年9月3日,肖兆亞才拿到華天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其表示,在2011年9月3日以前,華天公司的財務大權是在華芳紡織的掌控下。
同時,華天公司還指出,華天公司的財務公章和財務人員辦公的地點就在華芳紡織的財務辦公室內。直到2011年9月3日之后,華芳紡織才逐漸把財務人員陸續撤走。
對此,華芳紡織委托代理人黃永芳律師表示,華天公司財務人員并非全部來自華芳紡織,還有出納人員是新招聘進來的。但黃永芳同時也承認財務主管人員來自華芳紡織。
在10月23日的法院詢問聽證過程中,華芳紡織與華天公司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據了解,雙方于10月25日就是否和解一事與法官進行溝通,而法官在法庭上也曾多次詢問雙方是否有和解意愿。截至發稿,記者只得到“還沒有方案”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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