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內、綠地旁、樓頂上……在居民小區公共區域,廣告隨處可見。
這些廣告的不菲收益,作為業主的你,拿到了嗎?
一方面,國家相關法規明確:對這些位于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另一方面,實際收益卻多被物業公司收入囊中。
記者調查發現,執法主體不明確、業主委員會難組建成為釀成這種苦果和糊涂賬的主要病因。
小區內燈箱、電梯廣告很普遍
在鄭州市區北部金杯路與銀河路交叉口的金藍灣小區里,大門內兩側的燈箱廣告格外引人注目,一個燈箱廣告的LED屏上在循環播放著廣告。走進門洞里,兩個電梯之間的顯示屏在播放廣告,電梯門上、電梯里粘貼或掛著廣告框……僅從大門到樓梯,記者就看到6處廣告位。
該小區業主梁女士說,雖然對這么多廣告有時也比較反感,但已經習以為常了。“很少考慮這些廣告收益分配的問題,小區物業也沒說過這事,應該由物業和業主共同分配這些收益。”
梁女士認為,小區應該把這些收益公布出來,讓業主們看看都用在哪里了。
記者來到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處采訪時,剛好碰到一位來續約的廣告商。他告訴記者,他開的是個小公司,主要做電梯門上的貼紙廣告,一個電梯門一個廣告,每個電梯承包價300塊錢一年。據他了解,電梯里面的廣告位貴一些,一部電梯一年的承包費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這得看小區的位置和檔次。
記者粗略算了一下,這個小區有12棟樓,大概有70多部電梯,一年僅電梯門和電梯內的廣告,按最低價算約能收入9萬多元。再加上顯示屏和燈箱廣告,一年最低能收入十多萬甚至更多。
記者調查多個小區發現,小區內有燈箱廣告和電梯廣告是普遍現象,大多數小區的廣告都是物業公司賣給了廣告商,而收益卻很少向業主公布,業主們也大多不知道這些收益用在了哪里。
物業對廣告收益分配避而不談
根據國務院2007年10月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鄭州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處長程建穎說,國家的相關法規已經很明確了,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要想在小區、電梯、樓頂等公共區域安裝廣告設備必須經過業主們的同意,除去合理成本的收益可以用于專項維修基金,但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該項目,或者由業主大會決定。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楊紅梅說,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所以收益分配權掌握在業主手里。
但記者采訪中發現,多數物業公司設立廣告設施并未征得業主們的同意,對收益的分配大多避而不談。
政府應明確執法權,加大執法力度
記者調查發現,之所以業主的權益得不到維護,一方面是大多數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很困難;另一方面是執法主體不明確。
程建穎說,目前鄭州市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概有400多個,僅占十分之一,大多數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所以個別業主很難去主張自己的權益。“現在的小區居民大多相互不認識,個人公信力很難得到認可,很難組織業主大會,進而選出業主委員會,而大多數業主也只是考慮物業服務是否到位,很少人去考慮小區廣告收益問題。”程建穎說。
“我們只是對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承諾承擔監管責任,小區廣告這一塊兒的執法權并不在房管局,具體是工商局還是別的部門,相關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程建穎說,“我們接到投訴,也只是去協調一下,但沒執法權。”
楊紅梅說,如果業主通過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話,這個成本太高了,所以還是政府應當明確執法權,加大執法的力度,規范物業公司的相關行為,維護廣大業主的權益。
據了解,已有一些較大較規范的物業公司做出了一些探索和示范,即使沒有業主委員會,也對廣告收益實行單獨記賬,每年主動進行公示,花了多少錢,用在了哪里,剩余的如何分配等很明晰,贏得了業主們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