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市加速對外開放 備案細則:不設投資限額
5月27日,央行上海總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實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央行上海總部指出,未來合格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時,均應按照央行上海總部的規定進行網上備案。央行上海總部將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受理備案申請并出具備案通知書,備案通知書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同一時間,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
“央行此次推出的細則實際上是前期政策的延續。”國泰君安固定收益部研究總監周文淵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是大趨勢,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發既滿足中國市場對外開放的需求,同時也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對收益的需求。
債市對外開放再進一步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已成為世界第三大債券市場,不僅具有多元化的投資者結構,同時也具有國債、政策性金融債、金融債、公司信用類債券等多樣性的債券產品序列。隨著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逐步擴大,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步伐也進一步加快。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自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起,央行就在規則上逐步放寬,引導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
去年7月,央行發布《關于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境外央行、主權財富基金等三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沒有資格審查和額度約束。
今年2月,央行發布的2016年第3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進一步放開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取消額度限制,簡化管理流程。
公告明確,在我國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央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根據相關規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為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此次《實施細則》規定,境外機構投資者自備案完成之日起9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本金不足其備案擬投資規模50%的,需重新報送擬投資規模等信息;境外機構投資者變更相關備案信息或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應委托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部分QFII/RQFII規定仍不變
就在央行上海總部公布《實施細則》的同一天,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通知》提出,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相關登記信息,到銀行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入、結匯、購匯等手續,不需要到外匯局進行核準或審批;要求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一致;投資者匯出資金中的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首筆匯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匯出外匯或人民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匯或人民幣金額的110%。
對于此前備受市場關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銀行間市場的額度等問題,《通知》指出,以QFII和RQFII身份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完成備案、開戶等手續后即可開展投資,但投資額度、比例、匯兌等相關行為仍應遵守現行QFII/RQFII的有關規定。
據悉,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匯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資金如需匯出,可以人民幣匯出,也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后匯出,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資金的匯入匯出以及購匯、結匯等操作流程應當遵守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放開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利于推動人民幣從結算貨幣到投資貨幣再到儲備貨幣的轉變。”民生證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組負責人李奇霖對記者表示,“目前經濟內生動力不強,房地產、基建和出口步入長周期調整,人民幣資產回報率下降導致資本外流,1月外匯占款再度大降6445億元,放開債券市場有利于提高境外投資者積極性,減緩資金外流現象。”
◎記者 沙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