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涉嫌違規銷售信托產品 投資人虧50%無法兌付
中國網6月19日訊(記者晴滄)頻繁爆發的銀行代銷理財產品風波持續發酵,近日,建設銀行再次卷入涉嫌違規銷售信托計劃風波。
近日,投資者楊先生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他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寶坻支行(以下簡稱“寶坻建行”)被誤導買入“建津財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建津信托計劃”),多次展期后仍出現嚴重虧損,對銀行在代銷產品過程中未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進行質疑。
楊先生稱,寶坻建行理財經理湯文舉為了達到推銷產品的目的,向楊先生隱瞞產品存在巨大虧損風險的特征,口頭承諾最低收益30%,收取現金50萬元后,當時未出具信托合同,直到2012年底該信托計劃第三次展期時才拿到信托合同。楊先生認為寶坻建行上述行為涉嫌欺詐。
對此寶坻建行相關負責人對中國網記者表示“我們只是代理資金收付,產品風險特征及信托合同簽訂出具等問題需要咨詢天津信托,此外,投資者也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推銷理財產品。”
建津信托計劃于2007年12月29日開始進入推介期,推介期為一年,受托人為天津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信托公司”),代理資金收付和銷售的銀行為寶坻建行。投資者楊先生于當年12月24日加入該信托計劃。
直到2012年10月,在數度展期后,楊先生被銀行告知該信托計劃虧損已達51%。
楊先生在得知虧損并和寶坻支行溝通無果后,已委托律師,向銀監會、證監會遞交了投訴書。
客戶:被誤導買入信托計劃
“我是相信了該信托計劃最低收益能達到30%,并且是保本產品才放心購買的”楊先生對記者表示。2007年12月24日楊先生在寶坻建行經理財經理湯文舉的推薦下,交付50萬元現金購買了建津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起點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信托期限為12個月。
據了解,該產品屬于激進型追求高收益的信托產品,主要面向風險承受能力高,有差別需求的銀行頂端級客戶。
楊先生向記者透露:“當時自己交付50萬現金后,銀行并未出示信托合同,只是出具了《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代理收款憑證》。”
更令楊先生不滿的是,當時銀行以存折未蓋章為由,并未立即給予其存折,直到2008年12月29日,楊先生才從寶坻支行領回一個存折,作為信托計劃產品專用存折(存折上顯示的簽發日期為2008年12月3日)。而存折密碼卻是在巨虧之后,銀行于2012年12月29日在楊先生再三要求下被告知的。
銀行:尚無證據證明違規推銷
記者獲悉,此前也有投資者就該信托計劃委托律師向銀監會投訴。據當時媒體報道,該信托計劃自2007年成立后,數度展期仍虧損30%。投資者代理律師反饋信托公司展期工作不符合程序,同時銀行在代銷產品過程中未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
寶坻建行相關負責人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我們對投資者的虧損也表示痛惜,但是我方只負責代理資金收付,產品風險及合同等問題還應該和天津信托進行溝通。”
而當記者對投資者所述寶坻建行理財經理湯文舉為達推銷產品目的,隱瞞風險特征的事宜向上述銀行負責人求證時,他表示:“投資者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他們說的情況確實存在。”
律師:隱瞞虧損事實涉嫌欺詐
“我是在2012年10月份,寶坻建行第三次找到我簽展期合同時,才知道自己買的產品是風險產品而不是保本產品。”楊先生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當時銀行告知該信托計劃已經虧損51%,如果不展期,投資虧損將從浮虧轉為實際虧損。
據悉,建津信托計劃分別在2008年12月、2010年12月、2012年12月進行了三次展期。
從天津信托公司的“公告”看,每次展期都得到了信托持有人大會的表決通過。楊先生稱對此不知,自加入該信托計劃以來,從未收到過參加持有人大會的通知。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該信托合同雖然約定持有人大會召開前需要公告,但并未約定公告的地點與形式。但是合同的“通知”條款約定了持有人的通訊地址。那么,作為持有人理應會認為持有人大會通知應當發送到約定的通訊地址。在通知未送達的情況下,即便天津信托公司召開了所謂持有人大會,都會應為程序不合法而導致持有人大會無效,其持有人大會決議也屬無效,天津信托已涉嫌在產品展期問題上違規操作。”
張遠忠認為:“寶坻建行向楊先生銷售天津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的行為屬于‘理財顧問服務’,隱瞞本信托計劃虧損的事實,欺騙楊先生導致其作出錯誤的決定,數次‘同意展期’違背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