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考試季 “槍手”替考忙 高校規(guī)定嚴重者開除學籍
-懲處機制
不給學位證并非“嚇唬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不論是自己考試作弊還是幫助他人考試作弊,或是組織作弊、代他人考試、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都被視作違法行為,最高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盡管校內期末考試并不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但對學生作弊,甚至替考行為,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手冊第54條有明確規(guī)定,在學校內學生如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除此,各高校也在此基礎上制定了自己校內的懲處細則。據媒體公開報道,北京林業(yè)大學2009屆畢業(yè)生李某因考試作弊而未被授予學士學位,個人經申訴和起訴均未獲支持。
不過,針對學生日益興起的代考,各高校也是各顯神通。為防止學生作弊和替考,一些高校甚至出了奇招。前幾天,云南師范大學一位老師想出一招,期末考試期間讓同學們用手機來換試卷,以防大家偷偷查答案或與外界溝通。而在安徽財經大學,該校商學院幾年前就推出一項新的考試政策,考試前只通知各班級考試時間和地點,不通知具體科目,此舉被學生稱為“通考不通科”。校方稱,這樣做是為防止有學生提前準備好小抄帶入考場。
在北京某高校行政管理學教師方老師看來,作弊是歷來學生中都會出現的問題,只不過現在通訊設備和網絡發(fā)達帶來一些新花樣。“學校當然應該想辦法讓學生無機可乘,也應該加大懲處力度,這種時候不需要‘護犢子’。但是這些作弊學生以及那些替考者和幫別人作弊的‘過來人’非常可恨,他們應該為自己的道德和誠信缺失反思,該現象也比考試作弊本身更應該引起學校和社會警覺。”
-記者手記
習慣了投機取巧走上社會很危險
考試作弊并不是新鮮事兒,輕者問問鄰座、偷瞄兩眼后排同學,重者提前做好小抄暗藏袖筒。多年前筆者在上大學時,替考偶爾也有聞,但多是同學之間“互相幫忙”,沒想到幾年之后,這事兒竟成了一門“生意”,而且“生意興隆”。
去年,廈門工學院有6名學生在期末考中因涉嫌考試作弊遭到學校開除,此事也曾引發(fā)社會大討論。有人認為學校下手太重,可能就此斷送這些孩子的前途,應該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筆者倒覺得,這種盲目態(tài)度比作弊本身更可恨,助長了學生投機取巧和凡事抱有僥幸的思維定式。
考試作弊是誠信失效在校園里的體現之一,一旦放任此類不良風氣發(fā)展,勢必會逐漸喪失起碼的規(guī)范意識和社會良知,將來走上社會,甚至可能變本加厲,目無法紀。
今天有膽考試作弊,明天就可能在食品安全、建房修路上偷工減料,在商業(yè)投資、市場交易中損人利己,最終受害的是更多人。所以,應對學校嚴懲考試作弊者和替考者的行為點贊,也希望這一現象引起更多高校的注意。
(記者 張靜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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