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三部門出臺管理規定:教育培訓不得與入學掛鉤
晉江新聞網11月20日訊 昨日,泉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聯合出臺全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民辦培訓機構必須開展“綠色培訓”,不得以各類培訓成績與義務教育入學掛鉤為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舉辦與入學掛鉤的培訓班。
正規民辦培訓機構近200家
“目前,我市經過教育部門審批的民辦培訓機構有近200家。仍有部分機構沒有經過審批和備案,均屬無證辦學?!比菔薪逃钟嘘P負責人告訴記者。
本次“規定”涉及民辦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專修學院、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培訓機構。記者了解到,泉州市一些民辦培訓機構不同程度存在辦學條件差、教育質量低、亂發廣告、亂收費、教師缺乏社會保障和消防安全隱患等問題,個別地方還存在著無證辦學和無序競爭等現象。因此,“規定”應運而生。
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規定”規定,申請舉辦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相關基本條件,包括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辦學經費;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穩定集中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自有校舍須具有產權證,租賃校舍須提供產權證及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以學齡前幼兒為招生對象的民辦培訓機構校舍樓層不得超過3層,以中小學生為招生對象的民辦培訓機構校舍樓層不得超過5層;招生對象有交叉者應按不同年齡段設于相應樓層中。
此外,“規定”要求全市各地民辦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房屋質量安全及消防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務的民辦培訓機構同時應有衛生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要有與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和開辦專業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熟悉教育工作且思想品德好、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團隊。
“規定”還對校長和專職管理人員、專兼職教師、外籍人員的任職資格予以明確。申請設置民辦培訓機構,由舉辦者向擬設民辦培訓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名稱中不能使用“中華”、“中國”、“全國”、“福建”、“海西”、“海峽”、“國際”等字樣;民辦培訓機構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辦學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收費必須對外公示
收費方面,泉州市規定民辦培訓機構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培訓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收費標準可自行確定,報批準設置的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機構向學生收取的代辦費,應當遵循“學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補、不得營利”的原則,必須單獨立賬,按期進行結算,在每一期培訓結束前向學生或學生家長公布結算結果,學生培訓結束前予以結清。
民辦培訓機構收取的培訓費、住宿費、代辦費必須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電話等相關內容。除公示的收費外,對入學后的學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招生廣告不得作假
“任何培訓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舉辦與入學掛鉤的培訓班。”泉州市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說,今后民辦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嚴格按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根據“規定”,民辦培訓機構的資質必須齊全、服務必須規范,開展綠色培訓。不得以各類培訓成績與義務教育入學掛鉤為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舉辦與入學掛鉤的培訓班,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學科培訓,不得有上新課、趕進度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下一階段,泉州市教育部門將迅速開展民辦培訓機構摸底和清理整頓工作,對不具備基本辦學條件、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民辦培訓機構,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締;對符合或接近辦學基本條件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限期整改并引導補辦辦學許可證,及時做好相關登記報備工作。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培訓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本次“規定”實施前已批準設立的民辦培訓機構,如辦學條件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民辦培訓機構,應在兩年內達到“規定”的設置標準。
凡接受民辦培訓機構教育的市民,一旦合法權益受損害,均可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物價部門申訴,相關部門將及時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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