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辦本科高校學費實行分類歸檔
近日,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發通知,對我省公辦本科高校學費實行分類歸檔,在廈門大學、福州大學、福建師范大學、福建醫科大學和福建中醫藥大學的基礎上,全省其余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的本科高校的學費標準均將提高,從2013年秋季入學的新生開始執行。
根據規定,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的本科高校,按照2004年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核定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四所高校和廈門大學學費標準的通知》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即:一般專業4200元/生·學年;醫學、飛機工程類專業52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7200元/生·學年。學校可根據辦學實際在允許上浮20%幅度內確定不同專業的收費標準;部屬院校及進入“211工程”學校和重點學科可在上浮30%的幅度內確定各專業收費標準。達到上述辦學條件的學校報省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
其余高校仍按2000年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調整我省大中專學校收費標準的通知》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各學校中外合作辦學、閩臺合作辦學、國際課程班、軟件專業等特殊辦學形式的收費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實行學分制改革的學校,其學分制學費可在不高于省定學費標準的范圍內,由各學校制定不同專業按學分收費的標準及管理辦法,并報省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
通過指出,各有關學校應及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相關手續,實行亮證收費,做好收費公示工作。收費繳存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通知要求,學校應繼續做好學生資助工作,認真落實獎、助、貸、減、免等各項資助政策,開辟“綠色通道”,確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不因困難而輟學。 學校應加強收費管理,嚴禁各項亂收費。學費只能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年預收,并嚴格按照“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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