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滴滴、快的價格之爭,到專車、快車迅速崛起和優步加入,短短一年時間,傳統出租車行業就受到了極大沖擊。該行業存在的問題不斷被暴露,出租車改革呼聲一浪高過一浪。
5月21日,交通部召開例行發布會,透露深化出租車行業改革工作小組已經拿出出租車行業改革初稿,正征求各方意見,抓緊修改。6月3日下午,交通部又召開座談會,討論出租車深化改革的意見。
然而,與出租車改革的日益臨近相對應,一些對出租車改革“無法可依”的質疑開始出現。出租車改革是否必須“破法改革”?改革應包括哪些重點?《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培訓科研總督導、政法教學部主任張柱庭。
出租車行業并非無法可依
“規范出租車經營,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也沒有一部完整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可以說目前還沒有形成完備的出租車法律規范體系,存在‘缺法少規’現象。”張柱庭話音一轉,“但是,并不能說這個行業就是無法可依”。
2004年開始施行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設定了3個行政許可項目,即:出租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部規章《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明確出租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包括巡游式和預約式出租車經營方式。前者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車標識的出租經營方式,后者是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
根據規定,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張柱庭認為,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目前,在出租車經營類型、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許可方式等方面,這些立法是能適應改革要求的。
“社會上部分人主張出租車改革‘無法可依’、‘破法改革’,都是對出租車立法了解不夠所致。”張柱庭說。
但張柱庭同時指出,出租車經營還未形成完備的法規體系。具體表現為:沒有完整、系統的法律、行政法規;與出租車經營存在近親關系的汽車租賃(不提供駕駛員服務)立法,在國家層面還是空白,只有部分省市有地方立法。“如何加快國家層面完備、統一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當是改革決策之關鍵。”張柱庭說。
缺乏高效法治實施體系
“我國已經建立起一支行政執法隊伍和一套執法行為體系,按照有關法規授權實施出租車經營的行政規劃、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發揮著維護行業穩定的重要作用。”張柱庭說,但從近年來出租車行業暴露出的問題看,顯然,高效的出租車經營法治實施體系還沒有形成。
張柱庭指出,首先,出租車發展規劃不到位,使得發展不能適應需求。預約式出租車行政許可“零存在”或者數量很少,導致高層次需求長期沒有合法的服務主體供給。而且,出租車經營的行政許可還沒有完全實施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不能滿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
其次,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考核方法異化為單向的行政考核,是甩開了服務對象乘客的直接考核。
再次,信息化水平落后,包括網絡約車服務在內的電招發展不能滿足合法經營者、乘客的要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存在選擇性執法,打擊黑車不力;對于出租車競爭中價格補貼的公平性、合法性沒有及時回應等。
“上述這些問題在許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因此,出租車改革的決策重點應當確定為如何形成高效的出租車經營法治實施體系。”張柱庭說。
形成嚴密法治監督體系
張柱庭告訴記者,在我國,高效的出租車經營法治實施體系之所以沒有形成,與另兩個指標沒有形成有直接聯系,即沒有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沒有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以出租車經營法治監督看,雖然有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但始終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沒有形成增強監督合力,因此距離嚴密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張柱庭說。
他以出租車經營中的輿論監督為例指出,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但部分媒體沒有認真研究出租車經營行業是否存在這幾種壟斷行為,直接就把帽子給這一行業扣上。
因此,張柱庭認為,出租車深化改革的決策,一方面不能受錯誤的輿論影響,另一方面也應當反思如何幫助媒體把握好合法且準確的監督觀點,使輿論監督和其他監督形成嚴密的網絡。
出租車“份子錢”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在張柱庭看來,這一問題本質是勞動者勞動權益糾紛問題,從行政監管體制看應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采用勞動爭議解決方法進行解決,但許多地方要求作為行業主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去解決勞動爭議,這顯然暴露出對體制機制決策的錯誤,而錯誤的體制機制必然導致決策無力。
“正確的體制機制需要有充足的法治保障。”張柱庭認為,出租車經營的法治保障包括財力物力保障、人力資源保障,但更需要對法律的信仰保障以及體制機制的保障。因此,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也應當成為出租車改革決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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