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阻礙是《汽車品牌管理辦法》
立法要面對很多難題,首先是《汽車品牌管理辦法》,它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明顯矛盾。《汽車品牌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對銷售未經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第25條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品牌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
關于《汽車品牌管理辦法》和《反壟斷法》的矛盾,曹學軍認為,“辦法只是一個條例,而反壟斷法是一個法規。兩者從層次上來講是不一樣的。我覺得反壟斷調查就是促進修改《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一個更好的條件。既然進行了反壟斷調查,就可以提出司法建議。”
“《辦法》如何修訂是個利益之爭,需要調整各方在汽車銷售過程中的利益,然而即使修訂《辦法》也不能把所有問題都解決。”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首席專家黃永和表示。
目前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技術信息是否需要公開的判定原則:一是該信息屬于技術信息還是可以合法保留的其他類型信息,如商業信息;二是保留該技術信息是否會對獨立經營者完成工作的能力造成顯著影響并且對市場競爭形成限制;三是該技術信息是否被提供給授權維修網絡內的成員,如果它被提供給授權網絡內成員,也應該無歧視地提供給獨立經營者;四是該技術信息是最終用來維修和保養汽車還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制造零配件或工具。
美國的做法更直接,按照美國國會2003年頒布實施的《汽車可維修法案》,若汽車生產企業以保護商業秘密或以某項技術信息對汽車維修無直接影響為由拒絕公開,則必須向聯邦貿易委員會舉證并接受裁決。
黃永和同時呼吁《反壟斷法》應該在汽車行業制定一個反壟斷相關的指南或者規則。“大家按照規則來公平競爭,因為反壟斷法太大了。比如汽車銷售領域主要的問題是縱向壟斷,汽車縱向壟斷包括什么,可以進行規定。”
以日本為例,日本汽車公平交易協議會以《反壟斷法》、《反不正當贈與及表示法》為基礎,制定汽車行業公平交易的行為準則。包括《汽車行業公平競爭規約》及實施細則、《關于流通領域交易行為的相關反壟斷法實施指南:汽車流通適用手冊》。
為了打破壟斷,保險協會計劃推出一個汽車價格“零整比”,就是汽車零配件的價格和整車價格的比,是用常用的主要配件的價格加在一起和整車的價格比值。曹學軍參與了前期準備,發現有一些品牌明顯很高,差異比較大,有的比值可能是0.5,有的比值就是1.5。
“零整比價格高就意味著維修成本高,給客戶增加保險費。在日本,汽車保險費高低之間可能差四倍。如果這款車交2000元的保險費,另一輛車交8000元保險費,那么打算買后者的消費就會好好考慮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