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銷售合同并未體現減配細節
按照車商的說法,假如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已告知購車人上述問題,那么,銷售合同是否應有體現?
記者拿到一份雙方的銷售合同。這份合同僅有一張紙。在這份合同上,列出這輛車的指導價和宣傳資料上的不一樣,僅為46.81萬元,給出的優惠價為44.5萬元,但并沒有列出楊先生所買的奧迪Q5和真正舒適版的差異。
對于記者的疑問,陳小鍇強調,銷售人員確實事前已經告知車主,并且現場確認過,不可能將這些細節在合同上一一體現。
記者還注意到,這份銷售合同中并沒有關于這輛車減少配置和庫齡的說明。而在“約定事項”的第7條標明,“本合約內之標準規格的配備以原廠發布為準,如有變動,仍以原廠規格為準。”
律師:合同是最重要的交易證據如有欺詐可按一倍商品價款索賠
“這起糾紛最核心的問題,是大長江奧通公司是否在簽訂購車合同前,將這輛車的實際情況告知車主。”福建晉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克震表示。
“一旦進入司法程序,雙方簽訂的這份銷售合同就是一份最重要的證據。”林律師介紹,這份合同是消費者和車商真實意思的表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履行。同時,一旦發生糾紛,這份合同將成為法院判案的最主要依據。
林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也就是說,大長江奧通公司要盡到告知的義務。
“如果楊先生要起訴車商,那么他要提交對方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證據。”林律師介紹,這家經銷商如果事前已經將車輛具體情況告知消費者,盡到告知的義務,也可以提交相關證據證明。
如果車商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有欺詐行為的,林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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