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修改后的《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去年11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在“不得提供勞務駕駛”服務上的規定有所不同,辦法要求汽車租賃公司“不得配備駕駛員”,專家稱這意味著放寬了代駕政策。
>>關于租賃
實施年度質量考核
本市對小客車實行調控措施后,汽車租賃市場發展迅猛。隨之,一些問題也浮出水面,比如變相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不規范導致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矛盾頻發,利用租賃車輛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F行《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是2002年頒布實施的,其相關制度措施已經不適應現實管理。
即將實施的辦法明確,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但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
此外,辦法還規定,將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辦理車輛新增指標。修訂后的辦法將于5月1日起實施。
>>關于代駕
屬于客運經營行為
在汽車租賃中,最受關注的當屬對于代駕的規定,即要求汽車租賃公司“不配備駕駛人員”。此前,在辦法對外征求意見時,針對代駕規定表述為“不提供勞務駕駛的經營活動”。
據了解,代駕租車業務是指在汽車租賃過程中,同時提供駕駛員的有償服務。自駕租車是一種財產租賃,從行業屬性上劃入汽車租賃業范疇。而代駕租車實質上是客運經營行為,本質上屬于出租汽車業,不屬于汽車租賃業范疇。
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從發達國家成熟的汽車租賃市場來看,汽車租賃不同于出租車、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等道路客運。它不是道路運輸服務關系,而是對物的租賃。該負責人表示,對配備駕駛員有需求的公眾,可以選擇出租車中的包車服務。
■專家解讀
新規放寬代駕政策
“不得提供勞務駕駛”和“不得配備駕駛人員”哪一項規定更為嚴格?早在征求意見稿時,北京市租賃行業協會副會長范永耀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征求意見稿中“不得提供勞務駕駛”的條文是對代駕租車行為的嚴格規定,但也為它留了一個“活口”,即未對第三方提供代駕業務作出規定。而在目前租車公司的操作中,一般通過第三方或勞務公司提供駕駛員,來規避租車公司不得提供代駕租車業務的規定。
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范永耀表示,辦法將這一“活口”留得更大了,“這可能默許了由第三方或者勞務公司提供駕駛員的行為,而不是一律規定不得提供代駕服務”。范永耀認為,做相對寬泛的規定對于目前處于發展艱難階段的租賃行業將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新規亮點
不安定位裝置可罰萬元
辦法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輛保險、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按約定價格收取租賃費用,按照規定進行車輛檢測和維護保養。
同時確保用于租賃的車輛行駛牌證齊全有效,已辦理相應保險,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未安裝定位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租賃期間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經營者要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在雙方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中,應寫明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租賃車輛時,經營者須核對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租賃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也不得將車輛抵押、變賣或轉租。另外,出租9座以上客車的情形不適用于本辦法。
考核不過關無購車資格
辦法規定,本市將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涉及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確定為責任事故的;對治安案件發生負有較大責任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租賃車輛或經營服務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處理后仍不改正的經營者,其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為不合格,不能辦理車輛新增指標,暫緩辦理更新指標。
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足額納稅并備案的經營者,方可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
新增指標無償分配,分配方案和結果向社會公示。此外,市交通執法機構、遠郊區縣交通部門應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
[編輯:莊明欽]